斗 是中国旧律指因斗殴而 人。《秦简·法律答问》:“求盗(缉捕贼盗的亭卒)追捕罪人,罪人格 求盗,问 人者为贼 人,且斫(斗) 研 人,廷行事为贼(但成例以贼 人论处)。”斗 较贼 为轻。秦汉时斗 人,同伍及邻居人皆被收捕,汉文帝时始废止。唐律规定:斗殴 人者绞,虽因斗而用凶器 人者,与故 同,即斗殴 人与故意 人同罪。同为斗 人因犯人与被害人不同而处罚有轻重。例如唐时,主人殴打部曲至 徒一年,故 部曲加一等,合徒一年半;如部曲有错误,主人决罚致 及过失 者,各勿论。相反,部曲过失 主人者绞,伤及詈者流(《唐律疏议·斗讼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