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 | sǐ huǎn | 注音 | ㄙˇ ㄏㄨㄢˇ |
首字母 | sh | 词性 | 名词 |
近义词 | 缓刑 | ||
反义词 | 刑 | ||
基本解释 | 判处 刑,缓期二年执行,强迫劳动,以观后效”的简称。我国在刑罚制度上的一项创造。属于 刑范畴,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。适用于应当判处 刑,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。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,二年期满后予以减刑;如果故意犯罪,查证属实,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执行 刑。 |
缓,是指对应当判处 刑,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,在判处 刑的同时宣告 缓执行,实行劳动改造,以观后效。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 刑执行制度, 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,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、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,而又罪该处 的反革命分子。
刑法修正案(九)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:对于 缓期间故意犯罪,情节恶劣的,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刑立即执行;对于故意犯罪未立即执行 刑的, 缓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,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。